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621执788号之二十八
申请执行人:滨州市东方电器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668053962X,住所地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济南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7286038401,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滨州市东方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4月2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济南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在8011********3247账户内余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济南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在齐商银行8011********3247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卢 强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