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方电器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滨州市东方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6民终24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兴福街道办事处***苑小区北门西首。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滨州市东方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三路54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山东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八路渤海九路青岛银行西(巴黎花园售楼处)。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男,197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巴黎花园售楼处)。 上诉人山东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滨州市东方电器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山东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1602民初1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东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上诉人山东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