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81民初1265号
申请人:永安市永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建融花园3幢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689383258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花南路7号经协大厦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010414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70843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永安市永和贸易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1285924.5元的合法财产。申请人永安市永和贸易有限公司出具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编号:PZPP2235XXXXXXX030)对其提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永安市永和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1285924.5元的合法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永安市永和贸易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申请人如需继续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递交续保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