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481执11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永安市永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永安市建融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689383258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住,住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公园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MA2Y5Y28X5。
负责人:***,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602124123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永安市永和贸易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闽0481民初4669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 兴 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