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481财保7号
申请人:永安市永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建融花园3幢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689383258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众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平阳路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70843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永安市永和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价值以1214929元为限。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公司以其公司资产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价值以1214929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永安市永和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