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50478号
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国投信开水环境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光华路甲1号院5号楼三层304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国投信开水环境投资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其交纳案件受理费后,仍不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裘 晖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