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2801执6069号
申请执行人:***力源爆破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天成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798777133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正典(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北弘昇裕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绿地**A座15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W8EG9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力源爆破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弘昇裕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恩施市人法院作出的(2021)鄂2801民初3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北弘昇裕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力源爆破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力源爆破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2801执60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