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01民初8941号
原告:***力源爆破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天成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798777133P。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正典(杭州)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中创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新政镇琳琅大道五段2-14(蓉信苑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BX4N648。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
被告: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6540Y。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力源爆破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创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力源爆破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力源爆破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
定如下:
准予原告***力源爆破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84元,减半收取计3142元,由原告***力源爆破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令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田坤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