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509民初139号
原告:苏州中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铁新城南天成路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和合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和合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格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盘**859号D5一层A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远见文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桂街33号凤凰国际大厦902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中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格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远见文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中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中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州中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6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65元,由原告苏州中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