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509民初204号
原告:苏州中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铁新城南天成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财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松陵镇花园路**鼎盛银座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中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财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依法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