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5民辖终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中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铁新城南天城路7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
原审被告:***,男,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原审被告:***,男,198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
上诉人苏州中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2020)皖1523民初7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苏州中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2020)皖1523民初76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根据客观证据表明,作为本案被告之一的***经常居住地位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并非安徽省舒城县,且上诉人的住所地与***的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安徽省舒城县,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根据法律规定,舒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二、侵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为上诉人住所地均在江苏省苏州市,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三、***故意隐瞒***经常居住地在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的事实,恶意向一审法院起诉,应被司法惩戒。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侵权行为地和本案被告住所地法院均可作为确定案件管辖法院的连接点。
因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在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本案的三位原审被告之一的***户籍地虽然在安徽省舒城县,但是苏州中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苏州市公安局出具的人口信息资料显示,***的经常居住地在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本人对此亦予以认可,并自认其常年在苏州市相城区打工、生活,故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综上,苏州中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2020)皖1523民初76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