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23民初764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春秋乡兴隆村塘洼组。
被告:***,男,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春秋乡***下洼组。
被告:***,男,198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伍份村四组101号。
被告:苏州中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铁新城南天城路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苏州中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8年4月,***邀约并带领***到苏州中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位于苏州市相城区***与相城大道交口西北角苏州环球港加固改造工程从事木工施工,每天300元。2018年9月3日上午7点半左右,***安排***撤木模时,由于管理混乱,与钢结构交叉混合施工,钢管架搭建不规范,钢架倒塌导致***坠落受伤。工地负责人***当即送***到苏州市相城区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右侧胫骨平台骨折、右膝后叉韧带损伤。***经苏州市相城人民医院和舒城县人民医院多次住院和门诊治疗,现遗留严重后遗症。
被告苏州中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苏州中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涉案履行地、事故发生地均在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为了查清案件,应将本案移送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之一***住所地为安徽省舒城县,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被告苏州中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苏州中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方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