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21民初342号
原告:四川省永生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七里新区文化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德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黎明,四川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开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智路17号。
法定代表人:黄风雷。
原告四川省永生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开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四川省永生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省永生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袁颖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