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0民初263号
原告:石柱县三山工矿机械配件门市部,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宾河中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40MA5UHC0C7E。
经营者:刘务成,男,1970年6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郓城县。
被告:王**,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汶川县。
被告:四川省永生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七里新区文华街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81754734991P。
法定代表人:张德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石柱县三山工矿机械配件门市部与被告王**、四川省永生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石柱县三山工矿机械配件门市部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柱县三山工矿机械配件门市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372.20元,减半收取计186.10元,由石柱县三山工矿机械配件门市部负担。
审 判 员 罗 成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全玉
书 记 员 赵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