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永生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峻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永生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22民初973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峻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西大街8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2255365C。
法定代表人:张权发。
被申请人:四川省永生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阆中市七里新区文化街中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81754734991P。
法定代表人:张德惠。
原告四川省永生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平德、李正俊、四川峻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作出(2021)川0822民初973号之二民事裁定,对四川峻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00元或四川峻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处的应收工程款4500000元予以冻结。四川峻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提供了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裁定对四川峻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处的应收工程款4500000元予以冻结,对四川峻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措施应予以解除,且四川峻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了财产担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四川峻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内4500000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胜勇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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