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永生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与三一绿建(重庆)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永生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33民初4606号
原告:***,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汶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海洋,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江,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省永生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阆中市七里新区文化街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81754734991P。
法定代表人:张德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黎明,四川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代理。
被告:三一绿建(重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工业园区乌杨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MA609PQ00M。
法定代表人:唐修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曦,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省永生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三一绿建(重庆)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三一绿建(重庆)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四川省永生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294元,减半收取计91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秋菊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 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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