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33民初4606号
原告:***,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汶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海洋,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江,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省永生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阆中市七里新区文化街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81754734991P。
法定代表人:张德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黎明,四川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代理。
被告:三一绿建(重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工业园区乌杨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MA609PQ00M。
法定代表人:唐修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曦,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省永生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三一绿建(重庆)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三一绿建(重庆)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四川省永生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294元,减半收取计91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秋菊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 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