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993-1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东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东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皓昇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人民南路7号。
法定代表人何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
委托代理人***,湖北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
委托代理人***,湖北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被告湖北皓昇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彭剑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