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市宏盛建筑有限公司

南通鑫鸿水产品有限公司与海门市宏盛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保 全 结 果 通 知 书
(2019)苏0684执保993号
申请人海门市宏盛建筑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鑫鸿水产品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海门市宏盛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鑫鸿水产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保全一案,保全标的人民币160万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已根据(2019)苏0684民初538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及申请人的申请,采取了如下强制措施:
冻结了被申请人**鑫鸿水产品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10×××53账号(应冻结人民币160万元,实际冻结人民币160万元)。
本次财产保全执行完毕。
冻结存款的有效期至2020年9月23止。上述期限届满时,申请人需继续冻结的,须于期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自行解除冻结,后果自负。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