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顺聚丝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阿拉山口新丝路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州阿拉山口博尔塔拉南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建设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古城新街1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告阿拉山口新丝路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阿拉山口新丝路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阿拉山口新丝路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拉山口新丝路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13,879.06元),由原告阿拉山口新丝路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剩余13,854.06元由本院向原告阿拉山口新丝路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