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山口新丝路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7执保541号
申请人:阿拉山口新丝路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新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与阿拉山口新丝路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0107民初23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查,申请人已全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现申请解除对其财产冻结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阿拉山口新丝路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