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阿拉山口新丝路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7执277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阿拉山口新丝路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07民初23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扣押或提取被执行人阿拉山口新丝路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收入236,023.78元(其中本金232,634.27元,执行费3,389.51元);
二、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阿拉山口新丝路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相应价值的财产和财产权;
三、被执行人阿拉山口新丝路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四、经上述执行措施后,若被执行人阿拉山口新丝路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还可限制被执行人阿拉山口新丝路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出境、高消费,在征信系统记录,并可通过报纸、广播等媒体予以公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