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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新筑友混凝土有限公司一分公司、阿拉山口新丝路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9执2778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新筑友混凝土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铁厂沟镇大草滩村北园路西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新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阿拉山口新丝路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山口博尔塔拉南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新疆新筑友混凝土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阿拉山口新丝路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1日作出的(2021)新0109财保42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5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09财保422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阿拉山口新丝路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375,450元(其中案款370,000元、执行费5,45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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