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7执保66号
申请人:新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阿拉山口新丝路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申请人新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阿拉山口新丝路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0107民初23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新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阿拉山口新丝路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412,421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提供诉讼保险进行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阿拉山口新丝路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总计价值412,421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