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通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温鹿商初字第3512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
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浙江通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瞿自力。
被告:瞿自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与被告浙江通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瞿自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于2012年2月1日以被告浙江通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已将履约保函原件退回,涉案债务已经结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主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28元,减半收取2314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