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永执字第833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合道协同智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厦门市湖滨南路**鸿翔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良,总经理。
被执行人***鹿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永安市南山,住所永安市南山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林卉,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永安市巴溪大,住所永安市巴溪大道**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苏银良,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厦门合道协同智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鹿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35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241404.85元、逾期付款利息55438.38元及诉讼费用8236元。执行中,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摇号确定,2015年11月12日,本院委托厦门乾元资产评估与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大酒店有限公司所有的永安市巴溪大道1619号1层房地产进行价格评估,评估价值为人民币25465600元。2016年7月10日10时起至2016年7月11日10时止、2016年9月24日10时起至2016年9月25日10时止分别在永安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进行第一次拍卖和第二次拍卖上述房屋,均因无人报名竞买而流拍。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35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永泉
审判员 陈国延
审判员 朱荣增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吴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