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东恒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执恢3689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0年8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袁顺灼,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原乐,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3年10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执行人:杜建设,男,汉族,1973年10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执行人:河南恒森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涉县和塑大道与兴业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33999650577。
法定代表人:闫保顺。
被执行人:河南东恒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金成国际广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16768795H。
法定代表人:杜加家。
关于***申请执行***、杜建设、河南恒森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河南东恒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191民初334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316666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0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二、2020年10月28日、2020年11月13日两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提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信息。
三、2020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传票,传唤其到院说明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到院,电话亦无法联系上被执行人。
四、2020年12月2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2020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限制消费令。
五、2020年12月23日约见申请人代理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且告知了其有权申请律师调查令,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俊辉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白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