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5执1204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2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申请执行人***,男,朝鲜族,1984年1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河南东恒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东18号金成国际广场7号楼2单元1101号。
**、***诉河南东恒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民终56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东恒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9年7月19日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协议确认:除被执行人被法院司法扣划的504279.61元银行存款外另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柒万元(70000元),其余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若被执行人未在2019年8月10日前向申请人支付上述款项,申请人有权向法院申请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豫0105执12041案件的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安永
审判员 郭 宏
审判员 李小涛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佳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