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天致信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天致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05民初11652号

原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诺德中心1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1092118-9。

法定代表人:段永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原告处员工。

被告:深圳市天致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中浩大厦21层2122、2117、2106房,组织机构代码:77160773-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天致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6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71元,减半收取为46.8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向原告退回46.86元。

审判员***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