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4执保155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沪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X3579。
法定代表人:阮东光,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深圳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中铁港航局集团深圳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0022949N。
法定代表人:徐强。
关于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沪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深圳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沪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陕0104民初12218-1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深圳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据(2021)陕0104执保1329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9月9日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深圳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个,实际控制金额1088514.5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9月9日至2022年9月8日。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依法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民初12218-1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新浩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唐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