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深圳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北能王电器有限公司、山东福龙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3民初466号之一
原告:青岛北能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学,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福龙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
被告:中儒科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
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深圳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航空大学,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乐某。
原告青岛北能王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福龙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儒科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深圳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航空大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青岛北能王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未付的工程款90万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队未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6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太阳能热水系统供货安装合同》,约定就被告一挂靠的被告三承接的航空大学青岛校区宿舍楼太阳能热水系统分包给原告,原告采用包材料,包施工、包质量、包安全的承包方式对航空大学青岛校区宿舍1#、2#、3#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制作安装及售后服务,合同总价格为105万元,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预付总工程款的30%系统安装调试完成10日内付至总工程款的85%,工程综合验收后10日内付至总工程款的97%,余下3%作为质保金两年后返还。现工程已完成综合验收,被告一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欠工程款,尚欠工程款90万元。案涉工程系被告四开发建设、被告三作为案涉工程的总包单位、被告二作为分包单位,均未建立劳务费工程款支付结算制度,应当对未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支付工程款未果。为维护自身权益,特诉至发端,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不适格,本案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北能王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霞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丛 媛
书 记 员  杨泽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