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民申45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陕西华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郭德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旭耀,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
法定代表人:高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云俊,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深圳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
法定代表人:徐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陕西华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深圳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6民终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陕西华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朱玉红
审 判 员 张润民
审 判 员 刘育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钱少杰
书 记 员 丁千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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