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2民初28288号
原告:新疆恒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阿瓦提县拥军街22号和顺雅居二区以东,拥军街以南(恒大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92858476808X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深圳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道马山头社区电达谷源产业园7号楼1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0022949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原告新疆恒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建设公司)诉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深圳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深圳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于同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大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铁深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施工资质:恒大建设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时间内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具有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资质。
二、合同:中铁深圳公司(甲方)与恒大建设公司(乙方)签订《广州市轨道交通七号线二期中间风井至长洲站装饰装修协议》(无签约日期),约定恒大建设公司分包广州市轨道交通七号线二期中间风井至长洲站装饰装修工程,工程地点为广州市黄埔区,分包工程内容包括长洲驻地中间风井的装饰装修,包工包料;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综合单价一次包死;合同含税总价估算为462062元,最终结算以《工程量清单》(附件一)所列细目的单价和施工图范围内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数量为准;第五条第二款约定,本工程实行按月结算,在每次结算前甲方组织有关人员以及乙方人员进行现场收方并填写收方记录,参与收方的全体人员应签字确认;结算时,甲方依据乙方在计量期内完成的、甲乙双方及监理签认的、符合本项目验收标准的工程实体数量和《工程量清单》(附件一)单价(扣除甲供料)进行计量,据此编制《工程结算单》,甲方扣除相关费用并签字确认,最后经乙方有权限的结算负责人签字认可后按照程序结算支付,隐蔽工程(工序)的工程量在覆盖前需经双方现场签认,否则不予计量;第四款约定,在扣除当期结算款中应当扣除的工程质保金5%,剩余工程结算款按当期应付款项的85%进行支付,剩余的未支付部分按照末期签署的《债权债务确认协议》约定进行支付。第十一条质量保修约定,在包括分包工程的总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分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乙方承诺,甲方对业主所承诺的质量保修义务在分包工程范围内同样适用于乙方。
三、补充合同:中铁深圳公司(甲方)与恒大建设公司(乙方)签订《广州地铁七号线二期中间风井至长洲站装饰装修补充合同》,就原合同未涉及到的施工项目及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约定:本次增加的施工范围为项目部增加装修综合项目等工程;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综合单价一次包死,本补充合同暂定价税合计852039元;乙方须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及时提供足额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因乙方提供的发票不合规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在应支付乙方款项中扣除。
四、末次验工计价联签单:2020年11月30日,恒大建设公司与中铁深圳公司签订了《其他分包末次验工计价联签单》,双方确认应支付乙方工程款金额为1199373元。
五、债权债务确认协议:2020年12月23日,恒大建设公司(乙方)与中铁深圳公司(甲方)签订《新疆恒大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债务确认协议》,双方约定:甲乙双方于2020年3月20日签订了《广州市轨道交通七号线二期中间风井至长洲站装饰装修协议》,合同编号:其他-013,及《广州市轨道交通七号线二期中间风井至长洲站装饰装修补充合同》,合同编号:其他-013补01,以下统一简称为合同。现双方已经各自全面履行了除乙方对劳务作业质量缺陷维修责任外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并经双方认真核对后进行了末次验工计价清算,完成了联签手续,特订立本协议如下:确认乙方实际验工计价总额(含增值税)为1263035元,其中增值税为104287元;截止本协议签订日,乙方应提供增值税发票1263035元,已提供增值税发票1263035元;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全部工程款金额为1199373.00元,截止2020年11月30日,甲方已经支付给乙方工程价款为873115元,剩余工程价款金额为326258元;截止本协议签订日,甲方在乙方验工计价中开累扣留劳务作业质量缺陷维修保证金63152.00元,对于应退还的劳务作业质量缺陷维修保证金,在满足以下支付要件后,甲方不计利息退还给乙方:1)本工程装饰装修质量保证直至甲方该项目竣工验收完成;2)无质量缺陷问题;3)业主原扣留甲方的属于乙方负责施工工程的质量保证金,已返还甲方;4)乙方已经全部提供了与开累验工计价总额相一致的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5)甲方不支付现金,乙方必须提供与本合同分包人名称一致的银行账号,无特殊情况不得更改收款账号;6)乙方请款申请单及收款收据;7)甲方履行完内部资金支付审批程序。
六、实际已付款:中铁深圳公司实际已支付工程款1199383元。
七、未付款金额及性质:双方当事人确认剩余未付工程款63152元,为涉案工程的质量保修金。
八、竣工验收:恒大建设公司主张其不清楚包括涉案工程在内的广州市轨道交通七号线二期中间风井至长洲站的工程项目是否已经竣工验收,亦未提交该项目的竣工验收资料。中铁深圳公司主张上述项目未竣工验收。
九、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6315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63152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及结果
本院认为,鉴于恒大建设公司未提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资质,在本院指定的时间内仍未提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院依法认定其无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资质。
鉴于恒大建设公司无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资质,其与中铁深圳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协议及其补充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为无效合同。参照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可以看出恒大建设公司在与中铁深圳公司按月结算过程中均已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了验收,在中铁深圳工时确认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支付相应的工程款;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其他分包末次验工计价联签单》可以认定,涉案工程已经中铁深圳公司验收合格,故恒大建设公司依法可以按照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取得相应的工程补偿款。双方当事人确认,中铁深圳公司已经实际支付工程款1199383元,剩余未付工程款63152元为涉案工程的质量保修金;涉案合同及补充协议虽然无效,但恒大建设公司依法应当对其实际完成的工程承担质量保修义务,而包括涉案工程在内的广州市轨道交通七号线二期中间风井至长洲站总体工程尚未竣工验收,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合同、补充协议以及债权债务确认协议协议的约定,涉案工程的质量保修金尚不符合支付条件,故恒大建设公司主张中铁深圳公司支付涉案工程质量保修金63152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新疆恒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88.4元,由原告新疆恒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姚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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