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组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城市组设计有限公司与***、涪陵区室觉网室内设计部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粤知法商民初字第21号
原告:广州市城市组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涪陵区室觉网室内设计部(经营者:**,女,住四川省开江县),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城市组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涪陵区室觉网室内设计部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未发现违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城市组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184.9元,由原告广州市城市组设计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