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磊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华磊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523民初5432号
原告:安徽华磊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金寨路4680号金潜商业广场703-704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905129XF(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德安、**,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原告安徽华磊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关押在合肥市看守所且在侦查阶段,不允许与外界接触,导致本案无法送达和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时间不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安徽华磊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上诉于安徽省练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锦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