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磊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万紫千红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1民初5188号
保全申请人:安徽华磊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金寨路4680号金潜商业广场办703、7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905129XF。
法定代表人:许月东,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安徽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紫光大道南侧(学府花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594259051A。
法定代表人:徐士珍,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华磊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华磊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650000元现金进行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安徽华磊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XX)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华磊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为了避免因被申请人安徽万***置业有限公司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申请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安徽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650000元的储蓄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安徽华磊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继业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邢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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