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洪吕与深圳市昶檀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11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014号
原告***,住广东省陆河县。
委托代理人***,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昶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北环大道雕塑家园9-44(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马力,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1003号京基东方。
委托代理人***,住湖南省桃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洪吕诉被告深圳市昶檀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7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45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杨震
人民陪审员曾小平
人民陪审员吴宝荣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曾鸣(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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