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与深圳市昶檀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13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670号
原告***,住广东省陆河县。
委托代理人***,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昶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北环大道雕塑家园9-44(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住湖南省桃源县,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深圳市昶檀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7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393.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杨震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曾鸣(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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