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米康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依米康智能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景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0104执53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依米康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枫叶新都市杰座A10-1100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郑州市景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第五大街172号二层北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依米康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州市景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0)湘0104民初113号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4执533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存款和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因被执行人郑州市景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郑州市景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账户银行存款4209585元的冻结,或解除对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尧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