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3138号
原告:兰州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杨广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建军,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州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兰州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32元,减半收取计1266元,由原告兰州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蒲婷婷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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