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吉0221执338号
申请执行人:***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吉林海*****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海*****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已交付237132.16元。本院认为,(2018)吉0221民初7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中的第十一项吉林海*****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给付***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保修金(2021年3月-2023年2月利息25354.38元)合计237132.16元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另判决中写明:***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判决书中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冲减后,吉林海*****物科技有限公司给付***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及违约金789689.87元,于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履行完毕后十日内给付,因依民康并未履行判决中的第二、三、四、五项,本院驳回其它执行申请。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8)吉0221民初7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中的237132.16元执行完毕,驳回其他执行申请,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