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米康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承倍智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依米康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3财保486号
申请人:上海承倍智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5655号1幢3层C区37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依米康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枫叶新都市杰座A10-110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上海承倍智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依米康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存款234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担保额2340000元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承倍智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依米康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存款2340000元(开户行:中信银行西安南二环支行;帐号:72×××70)。
以上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或冻结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承倍智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的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
审判员路安平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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