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5211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8年7月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大埔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家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航城大道富通V都会瑞**1B5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7955794B。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家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西乡)调【2022】11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迳付了案款8212元,并向法院支付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西乡)调【2022】11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西乡)调【2022】11号仲裁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