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装饰海南有限公司

苏州鑫义康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建装饰海南有限公司、光大汇晨(苏州)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桂0108民初413号
原告苏州鑫义康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装饰海南有限公司、光大汇晨(苏州)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原告苏州鑫义康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 2 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苏州鑫义康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鑫义康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2元,由原告苏州鑫义康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艳芳
法官助理 蒙玉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