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装饰海南有限公司

中建装饰海南有限公司与苏州光大汇晨护理院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财保267号
申请人中建装饰海南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苏州光大汇晨护理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光大汇晨护理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2639850.6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北京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申请人中建装饰海南有限公司也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建装饰海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光大汇晨护理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2639850.6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蔡燕芳 审 判 员 杨恩乾 审 判 员 李 诚
法官助理 王子悦 书 记 员 杨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