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南粤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方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南粤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保4412号
申请人: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区科技南十二路方大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48589C。
法定代表人:熊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智锷,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天娇,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深圳市方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龙珠四路2号方大广场4号楼1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89522318。
法定代表人:林克槟,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深圳南粤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龙珠四路方大广场(一期)2栋9层905-906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19595237。
法定代表人:程兴东。
申请人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南粤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南粤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2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担保人深圳市方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其名下存款提供担保并出具了《担保函》,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2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担保人深圳市方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200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南粤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2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泽铃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敏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