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保3805号
原告:深圳南粤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华侨城北环大道与龙珠四路交汇处方大城二栋1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19595237。
法定代表人:程兴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爱新,广东卓科律所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佳兴,广东卓科律所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方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龙珠四路2号方大广场4号楼1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89522318。
法定代表人:林克槟。
被告: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区科技南十二路方大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48589C。
法定代表人:熊建明。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南粤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方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深圳南粤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深圳市方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781254.62元(人民币,下同)的财产。依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分别轮候冻结了被告名下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华侨城支行账号44×××01,招商银行账号75×××05,冻结限额为1781254.62元。原告深圳南粤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被告名下招商银行账号75×××05存款1781254.62元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深圳市方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账号75×××05存款1781254.62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庞海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谌丽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