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民终12604、126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南粤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龙珠四路方大广场(一期)2栋9层905-906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19595237。
法定代表人:程兴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爱新,广东卓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佳兴,广东卓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方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龙珠四路2号方大广场4号楼1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89522318。
法定代表人:林克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天娇,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昭,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南粤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粤公司”)与上诉人深圳市方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置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两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22682、22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两案。本两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南粤公司的上诉请求:1.维持原判基础上,判令方大置业向南粤公司支付延期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原名称:房地产证)的违约金;2.本两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方大置业承担。(上诉金额及理由详见上诉状)
上诉人方大置业答辩称,方大置业不构成违约,不应承担逾期办证违约责任,请求驳回南粤公司全部上诉请求。
上诉人方大置业的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第一判项并改判;2.由南粤公司承担本两案一审、二审全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上诉理由详见上诉状)
上诉人南粤公司答辩称,方大置业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以驳回。
上诉人南粤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1.方大置业立即协助南粤公司将涉案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书》(原名称:房地产证)办理至南粤公司名下;2.方大置业向南粤公司支付延期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原名称:房地产证)的违约金;3.本两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公告费用等由方大置业承担。(请求金额详见一审判决书)
一审判决:一、方大置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南粤公司支付延期办证违约金482270.42元(二审12608号案)和683551.44元(二审12604号案);二、驳回南粤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未按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两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分别为16110.66元和20831.3元,由南粤公司负担10037.66元和12978.3元,由方大置业负担6073元和7853元;两案保全费各5000元,由南粤公司负担各2800元,由方大置业负担各2200元。
本两案二审期间,方大置业提交如下证据:1.第一现场视频两份,拟证明楼宇无法办理过户原因;2.网页截图;拟证明因工业楼宇转让政策实效,房屋无法进行交易,已交易的无法办理过户。南粤公司质证称,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与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两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时,南粤公司诉请的事项主要有两项,一是将案涉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书》办理在南粤公司名下,二是方大置业向南粤公司支付延期办理不动产证书的违约金。对于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诉请事项,因南粤公司已取得案涉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书》,故此一审对该项诉求未予以支持。本两案一审判决后,南粤公司和方大置业均提起了上诉,审查双方的上诉请求,均不涉及南粤公司诉请的上述两项事项中的第一项,故此本两案二审不再将该事项作为争议焦点进行审理。根据双方提出的上诉事实和理由,本两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南粤公司诉请的上述两项事项中的第二项,即延期办理不动产证书的违约金。一审时,南粤公司诉请的是2018年5月28日至实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止的延期办理不动产的违约金,一审支持了部分期间的违约金。对于延期办理不动产证书的违约期间,一审法院亦作为争议焦点进行了审理。一审法院在对相关事实进行查明后予以详细评析。审查一审查明的事实和评析内容,本院认为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说理部分条理清晰,符合逻辑,结论与常理常情相符,适用法律亦无不当之处。全面审查双方当事人在一审、二审时提交的所有证据,综合考虑最终造成案涉房产办理不动产证书延期的主观原因、政策变化等客观因素、未收取代为办证的费用、案涉房产最终成功办理了不动产证书、现有证据不能确定可能的影响和损失等因素,本院认为一审对本两案事实的认定和处理并无不当,应当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南粤公司与上诉人方大置业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2604号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35449.1元,由上诉人深圳南粤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4813.59元、深圳市方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0635.51元;12608号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27631.94元,由上诉人深圳南粤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9097.89元、深圳市方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8534.0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孔卫新
审判员 郭 成
审判员 王 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胡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