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04民初12306号
原告***,住址湖南省洞口县。
被告深圳南粤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南中路特区报社综合楼(报春大厦)五楼全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36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按规定收取3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