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终149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贾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樊月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月一,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彬,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陕西誉棋盛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梁向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成,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陕西誉棋盛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6民初3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出现新证据、新事实、新情况,导致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6民初37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7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雪晴
审判员 姬 钊
审判员 蒋 瑜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潘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