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西 安 市 新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02执559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恒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佳。
委托代理人:吝琳,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12月29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孟玉菁,女,汉族,1976年11月28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思瑞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西安市新城区恒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孟玉菁、***、思瑞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0)陕0102民初2717号民事判决书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800万元及利息。案件诉讼费72280元、保全费5000元、案件执行费7098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通过最高法院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车辆、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汽车三辆,暂无法控制;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屋二套,暂无法处置;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股权,暂无法处置;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716994.8元,已发放至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开户行账号。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康建平
审 判 员 杨 睿
审 判 员 黎晓琦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威
书 记 员 胡 娅